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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组织研讨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高检院组织研讨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商业贿赂司法解释应尽快出台

  本报北京8月19日电(记者王新友) “导游带游客到定点商店消费收取回扣能否定受贿?”“教师在教材购销中收受财物是否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在高检院举行
的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并希望有关商业贿赂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8月18日,王作富、储槐植、赵秉志、张明楷、曲新久5位国内著名刑法学专家应邀到高检院,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论证和研讨。同时应邀参加研讨的还有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部、卫生部、教育部、审计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刑二庭、公安部法制局和经济犯罪侦查局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针对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反贪总局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了这次研讨会。研讨会上,5位法学家就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以及管辖,关于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问题进行了研讨论证。来自各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也发表了观点。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研究组组长崔扬认为,商业贿赂涉及领域广泛,情况复杂,高检院的意见稿起草得及时,对于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意见稿针对性强、切合实际。建设部稽查办副主任王宁建议,意见的成熟部分应该尽快出台。

王新友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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