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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有缺陷,不出厦门即可检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09:40 海峡网-厦门日报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认定,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成为我市首家缺陷汽车检测与实验机构 ■本月起缺陷汽车召回范围扩大

  

汽车有缺陷,不出厦门即可检测

  近年来,随着汽车产品逐渐走入千家万户,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日益增多。图为街头
上演的“人拉车”场景。 新华社发

  本报讯 (记者 陈泥)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国对缺陷汽车产品实行召回制度。汽车该不该实施召回,须经权威机构检测、分析后才能作出判断,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有资格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的首批11家机构的名单。记者昨日从质监部门获悉,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认定的第二批16家缺陷汽车检测与实验机构名单近日已经出炉,我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榜上有名。这意味着,今后,厦门的汽车消费者在家门口就可以对缺陷汽车进行检测和鉴定。

  出具虚假报告将撤消检测资格

  据了解,此次国家质检总局共批准认定了包括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汽车产品检测所、福建省中心检验所、清华大学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汽车碰撞试验室等在内的16家检测机构,作为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的专业机构。而作为依法设立的综合性检测机构,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原先就承担着机动车运行安全检测的职责。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当对是否需要召回产生争议时,有关部门将选取消费者、厂家都认可的专家和检测机构,保证鉴定的公正性。而这些获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就是要接受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委员会的委托,为汽车产品是否出现缺陷进行检测与实验。

  该《办法》还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的机构,若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委托检测与实验任务,或检测与实验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形,将被撤消其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有利于解决汽车质量纠纷

  去年7月,林先生驾驶私家轿车途经环岛路时,发生紧急状况撞上了路边的行道树。当时车头被撞得严重变形,车子的安全气囊却未弹出。在事故中受伤的林先生认为,汽车的安全系统有缺陷,将厂商投诉到工商部门。但调解却终因遇到检测瓶颈而不得不中止。

  近年来,随着汽车产品逐渐走入千家万户,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日益增多,汽车缺陷引起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记者从工商、交警部门了解到,长期以来,由于检测成本较高,检测权限不明,消费者、交通事故受害人往往很难得到公正、权威的技术检测和技术评价,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求助无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遇到诸多难题。因此,有效解决缺陷汽车引起的纠纷和事故,亟须一个公正、权威、独立的检测机构。

  据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工程师王一峰介绍,原先质检所主要对出厂新车进行安全行驶检测,此次获准承担缺陷汽车产品的检测资质后,对在用车辆也可进行检测,范围将扩大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范围内的汽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行驶系统等近百个项目。消费者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可向工商部门或质监部门投诉,由工商或质监部门委托国家认可的缺陷汽车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缺陷”和“瑕疵”适用规定不同

  采访中,质监人员也提醒说,汽车产品有“缺陷”和有“瑕疵”是两个不同概念。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属于产品瑕疵引发的问题,双方可通过维修、维护、更换零件,协商解决,一般适用于汽车产品“三包”规定。

  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汽车缺陷的定义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按照《规定》,如果发现一款进口汽车有缺陷而没有召回,海关将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新闻背景

  缺陷汽车召回不同于汽车三包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解决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监督、管理产品的制造者,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含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通过通知有关消费者和有关责任方知晓,并通过采用修理等处理措施,纠正和消除该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产生的缺陷,消除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威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行政管理制度。

  《汽车三包规定》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对于由于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导致产品出现的偶然性缺陷,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专家表示,按照西方的划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样的法规由于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因此带有公法性质;而《汽车三包规定》则带有私法性质。

  相关新闻

  本月起缺陷汽车召回范围扩大

  自2006年8月1日起,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将从目前的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扩大到全部载客车辆。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表示,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扩容”对公共安全、消费环境、产业水平等均将起到积极效应。

  2004年3月12日,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决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开始实施。

  事故频发、问题突出是M2、M3类车辆被纳入召回管理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有关统计,2005年,全国发生的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营运客车肇事29起,造成480人死亡。造成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原因之一是车辆总体构成不合理,整车安全技术性能较差。

  有关专家表示,实施范围扩大后,还将直接促进M2、M3类车辆的生产企业提升制造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据新华社电)(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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