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从背后推倒同学 其家长被判赔8800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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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12:32 新闻晚报 | |||||||||
□李一能通讯员富心振 晚报讯 刚上学不久的6岁儿童张强,在课间被同学王刚从背后推倒在地,导致下巴受伤。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王刚的父母赔偿张强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875.50元。
张强和王刚均就读于南汇区某镇小学。2005年9月14日上午,张强在学校劳技室门口一台阶处,被同学王刚突然从背后推倒在地,导致下巴受伤,后住院治疗。张强的伤势经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左髁突骨折,酌情给予营养四个月,护理三个月。目前张强因伤花去医疗费571.50元、交通费474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4230元,共计8875.50元。 张强要求王刚赔偿医疗费571.50元、护理费8000元、营养费4800元、交通费474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以及今后继续治疗所需一切相关费用。王刚的父母则辩解说,自己的儿子未推倒张强,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王刚从背后推倒张强致伤的事实,由张强提供的证据所证实。对于张强的损害结果,当归于王刚的全部过错。鉴于王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综合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亦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过错行为应由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承担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