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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后,奔驰车主要求退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12:32 新闻晚报

  □焦晓虹通讯员吴艳燕

  晚报讯 近日,市二中院对奔驰S350车主傅女士诉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上海申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奔驰车存在产品缺陷为由,对原告提出的退车及要求两被告退还137万车款并赔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3年6月23日,傅女士向申新公司购买价值137万元的梅赛德斯-奔驰3724CCS350轿车一辆。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部门检测,该车的一般项目及安全性能均合格。随车交付的《保养小册》中特别提醒用户必须将车辆送至特许服务中心进行维修、保养。

  2003年下半年,傅女士到奔驰指定维修商处做了两次四轮定位检查。2004年一年,傅女士未将车送到指定维修商进行维修、保养,直到2005年上半年,傅女士再次来到奔驰指定维修商对车辆进行报修,认为该车的安全气囊系统(SRS)警示灯有问题。维修商对此进行了四次维修,但傅女士认为修理未能解决问题,于是一纸诉状将该车的制造商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及销售商申新公司告上法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向交警部门调查了解到,本案奔驰车曾于2004年9月28日在本市闵行区与一货车发生相撞事故,事故原因由奔驰车驾驶员违章超车造成。

  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及申新公司认为,本案奔驰车的安全气囊灯亮问题经四次维修的主要原因是傅女士隐瞒了该车曾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并在事后由非奔驰指定的维修商进行修理的事实。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傅女士的奔驰车虽然经过一些维修,但并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些维修问题属于该车的自身缺陷,而且在三年不到时间内,该车已经行驶9万多公里。此外,傅女士确实存在未按制造商要求进行保养以及在发生事故后未到指定维修商进行修理的事实,故对其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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