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据公证 打击域名抢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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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14:21 法制早报 | |||||||||
□本报记者 张 娜 近日,一家商标专利代理公司受美国某公司委托来到北京市公证处,称该美国公司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和企业名称被 一家网络信息公司恶意抢注了域名,其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对这个网络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人员指出,对此类涉及网络侵权行为的纠纷,解决途径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协商谈判解决;一种是诉讼解决 。无论是哪一种,都需要权利主张人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由于网络行为具有的易被纂改、复制、删除等不确定性,私人取 证很难具有有效的证明力,因此,申办证据保全公证,就成为获取网上证据最有效的途径。 而且,此类证据保全要确定证据保全公证取证的正确地点。《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 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由于网络行为具有无限延申性和超越地域性的特点。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确定不宜任意选定,一般法 院管辖权按如下原则确定:以实际取证地点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地。这就需要公证员及时和申请人沟通,了解申请人拟起诉的法 院,以便确定取证的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