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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开征难以一步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14:21 法制早报

  专家建议不能草率执行还应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

  中国遗产税历程

  ①1915年中国第一次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但是没有通过施行。

  ②1940年,中国第一次开征了遗产税,并于1945年制定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遗产税法。

  ③195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立14种税收,其中就有遗产税,但是没有开征。在后来的历次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列入计划。

  ④1994年,在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重新设立了遗产税,并规定其收入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

  □本报记者 赵 瑜

  在一家网站工作的刘先生前不久选定了北京四环外的一套房子,就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他临时改变主意把业主由自己改成了7岁女儿的名字,原因是前两天他听朋友说到,将来有可能征收遗产税。对此,刘先生的意思是“不管有没有这回事,这样做省得以后操心,而且我就这一个女儿,将来房产肯定是留给她。”

  今年8月10日,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发布名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的报告,指出造成目前中国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遗产税的缺失。认为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作为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项手段,遗产税可缩小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

  国家信息中心:只是一个建议

  一石激起千层浪,讨论了近一个世纪的遗产税问题再次被摆上桌面。而就在今年2月11日,香港取消了实施近一个世纪的遗产税;当时的《国际金融报》认为中国内地在征收遗产税的时机把握上应三思而后行;在我国“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对“遗产税”的问题也是只字未提。那为什么国家信息中心要选择在这个时候发布这个报告呢?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政策动向课题组的高辉清博士,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强调:他们发布这个报告最主要的是从研究角度出发的,“我们只是从政策的选择上提出了一条建议”。作为《收入分配改革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的作者之一,正是高博士在文章中提出“我国已初步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一些有利条件。”

  “应该承认,目前对于遗产税的征收问题还是比较敏感的。主要原因一是富人们反对,二是法律与具体操作技术上还存在不足。认为现在是征收遗产税的时机,原因是现在满足条件的富人还很少,大部分富人还都很年轻,因此现在收税不会引起太大的社会动荡,这样反而政策更容易出台。”高博士举例说:“就像我们在洪水来临之前应该先开好河道一样,我们不能等洪水来了再挖河道,那时候就晚了。”

  同时,高博士也承认,目前马上开始征收遗产税肯定有困难。“我们发布这项报告的目的最主要的还是希望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这主要是为了调整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

  专家:制度容易定执行难度大

  对于我国而言,开征遗产税可以调节社会财富、增加财政收入、填补我国税收制度的一个空白,而且,有利于在对外交往中维护我国政府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香港取消征收遗产税的现实也提醒我们,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建立一个合理的遗产税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面临的问题往往是难以解决的。

  缺乏对财产的法律界定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专家刘桓教授认为,由于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税法的完善程度、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水平及技术手段都有待进一步提高,而且我国内地在法律体系上缺乏对财产的界定。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的边界不能确定。而且在中国内地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之下,遗产税的出台恐怕缺乏法律依据。刘教授建议,从规范人的收入行为角度看,其他税种也能够起到相同作用。“我们可以用所得税和流转税等代替调节收入。”

  刘教授指出,开征遗产税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财政收入和进一步体现社会公平。特别是在贫富分化加剧趋势下,税收制度和财政转移政策的调节作用更加不可忽视。但在目前配套措施尚嫌稚嫩的状况下,草率推出遗产税制很可能名不副实,不仅达不到实际效果,还可能造成某种混乱。

  税前财产转移难以监控

  在高辉清博士的报告中指出“我国已经培养了一大批资产评估人员,积累了一定的财产评估经验。”

  但沈阳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光宇却并不认为这可以解决具体的问题。王光宇教授长期从事税收方面的研究,他在对比了美国遗产税的特点之后,认为中国目前开征遗产税仍面临两大难点。

  一是不动产的转移难以核查。他认为尽管美国有较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监控体系,但是,这个问题在美国也没有很好解决。相比之下,我国尚未建立较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和财产监控体系,大量不动产的税前转移将侵蚀遗产税的税基;

  二是征收成本高,税收收入低。尽管高辉清博士认为目前正是由于符合条件的富豪还不多,不至于为社会造成太大的动荡。但王光宇教授却认为这样必然会带来征收成本过高而税收收入太低的矛盾。根据王教授的研究,这一问题不仅美国如此,英国、日本、德国等也面临这一问题。可以说,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遗产税应单独立法 完善配套制度

  尽管国家已出台的《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为遗产税制的建立和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姜丛华律师认为,相关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还有待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遗产税应单独立法,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遗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对于继承人、受遗赠人来说,其从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净值获得的财产,是不劳而获的所得和非固定来源的所得。它不具有周期性,它不同于所得税法中的所得,所以不应归入所得税体系。若将遗产税归入所得税体系,会导致所得税体系复杂化,甚至混乱,不易征管。”

  而相关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也应该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姜律师认为,在征收遗产税时,应同时附征赠与税。遗产税开征后,附带产生的问题是,财产所有人为减轻死后的遗产纳税负担,会在生前将若干财产无偿转移给他人,待其死亡后并无多少遗产可供征税,从而将遗产税完全架空。财产所有人生前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是一种避税行为,应给予限制和补救。

  另外应规定涉外遗产课税的抵免制度。遗产税征收中,会遇到对涉外遗产的征税。中国居民于境外继承遗产时,一般已依照所在国或地区的相关法律缴纳了遗产税。这笔税后遗产调回国内时,应当允许从国内应纳遗产税中予以抵免,但抵免额不应超过依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税额。

  正是由于目前在遗产税的征收问题上,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因此专家普遍认为目前还不适合草率地起征遗产税。征收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社会成员个人之间的财富分配,因此大家普遍认为征收的对象应该是最富有的少数人的巨额遗产,征税面宜窄不宜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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