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网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14:22 法制早报

  有名律师网虫,不安于事务所的案头工作,向往风花雪月的网上恋爱,自己拟定了一部《网恋法》,并在网上广为传 播,他说希望以此对网恋行为有所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恋行为,促进信息时代下网恋活动广泛、健康、持续地发展,制
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网恋是平等主体的未婚、离异或丧偶的异性自然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建立、变更、终止其情爱 、性爱关系的行为。

  同性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双性人之间发生的网恋行为,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网恋自由、网交自主的权利,任何网络运营商、网络警察、网吧老板、家庭成员、单位领 导等都不得非法干预。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进行的网恋,单位领导有干预权。

  第二章 网恋的发生

  第四条 当事人发生网恋关系,应当具有相应的性向往能力或性行为能力。但性早熟的少年儿童除外。

  第五条 网恋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商定,一般包括以下事项:

  (一)恋爱形式。分为爱欲型、情欲型和有限肉欲型。纯肉欲型的网恋属于滥交或嫖娼关系的范围,不受本法调整。

  (二)恋爱期限。分为日抛、月抛、年抛等抛弃型以及两情相悦、终成眷属、白头偕老等固定型。

  (三)恋爱期间的费用承担。包括见面前的上网费、电话费以及见面后的交通费、食宿费、计生用品费等。

  (四)恋爱期间发生争吵、谩骂、打斗时的解决方法。

  第六条 当事人发生网恋关系,应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要约是求爱人在网上发出的希望和他(她)人发生网恋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真实表明自己的性别、年龄、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二)明确表明对对方怀有喜爱、崇敬、依恋或者虎视眈眈、垂涎欲滴、欲火中烧等交往意图。(未完待续)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