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受贿33万法院副院长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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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02:22 新晚报 | |||||||||
据新华社合肥电(记者 周立民 熊润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建民涉嫌受贿案日前在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建民因收受他人贿赂33.22万元人民币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王建民曾任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副院长、院长,阜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等职,因涉嫌受贿百万元被池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从1993年至2005年6月,王建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大学生分配到所在的法院、本院干警职务升迁、单位办公楼建设、定点饭店的确定、单位车辆保险以及案件诉讼等过程中,先后索要、收受他人的贿赂人民币33.2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