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中院原副院长受贿33万获刑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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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02:38 中国青年报 | |||||||||
据新华社合肥8月20日电(记者周立民 熊润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建民涉嫌受贿案日前在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建民因收受他人贿赂33.22万元人民币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王建民曾任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副院长、院长,阜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等职,因涉嫌受贿百万元被池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从1993年至2005年6月,王建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大学生分配到所在的法院、本院干警职务升迁、单位办公楼建设、定点饭店的确定、单位车辆保险以及案件诉讼等过程中,先后索要、收受他人的贿赂人民币33.2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阜阳市近年来加大了司法系统反腐败力度,在王建民被起诉之前,阜阳中院原院长张自民涉嫌职务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张自民的前任、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刘家义因涉嫌受贿近百万元日前被检察机关起诉;另一副院长朱亚及多名庭长、法官也因司法腐败被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