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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弄丢快件 快递公司拒开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2:59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3585000热线8月20日讯(记者 侯婧)一快递公司在丢失客户的快件后,以办理此快件的业务员并非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为由拒绝开具丢失证明。

  “我们公司做国际贸易业务,从快递公司发送快件,没想到他们竟弄丢了我们一封非常重要的快件,而且迟迟不处理。”位于桓台的山东鼎元国际贸易公司经理吕先生说,今年8月8日,他们通过位于淄博鲁泰大道和金晶大道路口东北角的一家快递公司发往青岛一份
快件,本应8月9日10:00前到达的快件,直到下午仍没收到;8月10日,快递公司才打电话告知快件丢失了。

  据了解,丢失的快件内装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两份,核销单丢失后需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挂失和注销,但必须要持快递公司出具的丢失证明,“如果这两张单据被别人冒用,将会给公司业务造成严重后果。”吕先生说。

  随后,吕先生找到了该快递公司,经办这一快件的业务员张某写了丢失证明,但快递公司拒绝盖章,吕先生多次去找,仍未得到明确答复。

  今天10:30许,记者从业务员出具的丢失证明上看到:“我是××公司的业务员,由于我的操作错误,导致山东鼎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8日通过我公司发往青岛的快件丢失……”落款为张某,但未加盖快递公司的公章。

  15:00许,该快递有限公司一名姓王的经理告诉记者,业务员张某只是公司的代理,吕先生的快件也是业务员自己弄丢的,与公司无关,为了帮业务员处理好此事,快递公司才同意他在写丢失证明时称自己为快递公司员工。王经理说,如果吕先生的事情实在无法处理,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他说,业务员既然是代理快递公司的业务,他们之间属于代理关系,最终的代理结果应由快递公司承担,快递公司应承担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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