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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里撞死保安保险拒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4:28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邱伟)在地下车库封闭的车道内,一名保安被一辆向外行驶的车辆撞死,但保险公司以车库不是“道路”,撞死人不算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今天上午,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在法庭上就第三者责任险的定性展开激烈辩论。

  肇事司机于某是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去年2月23日,于某开车从西坝河的太阳宫国际公寓的地下停车场出来。因为停车场是盘旋车道,弯度较大,驾驶员
的视线很短,在距离车库出口20米的地方,车身动了一下。几天后,于某接到派出所的通知,说小区23日有个保安被撞死了,车库中安装的监视器显示是于某的车所为。7个月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死者家属14万余元。飞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经法院调解,飞驰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0万元。而这笔钱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交锋一:地下车库是否属于道路

  对于拒赔,保险公司首先认为,发生事故的地下停车场出口处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庭上,原告车主反驳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允许公共通行的地方,也是道路,所以本案发生的事故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向法庭认可车库是公共通行的地方,但仍坚持认为,地下车库路况特殊,是否属于道路值得“商榷”。

  交锋二:是否适用道交法76条

  保险公司认为,双方投保的三者险是强制商业险,其性质依旧是商业险,所以出险理赔要依照保险合同办事,适用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此案中存在司机逃逸、投保车辆用途擅自变更等免责情况,都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而车主认为,三者险应属强制险,对第三者的赔偿应适用道交法76条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否存在逃逸等情况,都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当庭拿出了最高法院民一庭的一份函,说明根据此函,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险,并非道交法规定的强制险。而车主一方对此函的法律效力提出了质疑。

  由于保险公司拒绝调解,法庭最终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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