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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让核定税率仍为1%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4:35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据实征收费用扣除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通讯员王凌报道: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发文明确:从8月1日起,按照核定方式计算二手房转让个税的,税负维持不变,仍按去年12月广州市出台的《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征收率仍为1%;按照据实征收方式计算个税的,其合理费用扣除的有关规定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六种情况核定征收个税

  核定征收率为1%,即个人在转让住房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一、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的;二、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三、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四、申报房产成交价格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五、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不能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的;六、在办理完税手续时,未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

  合理费用扣除范围扩大

  去年12月广州出台的“317号文”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转让房产时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支付的有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中介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以及房产交易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

  国家新文件对合理费用扣除范围作出补充,明确从8月1日(税款所属日期)起,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均可以在税前扣除。合理费用的范围实际上有所扩大,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将有所减少。

  费用扣除要有效证明

  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完整的证明材料,而计算出来个人住房转让没有所得的,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据实征收方法的纳税人,以个人一次转让住房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确定据实征收方法的重要环节是确定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税务部门指出,扣除装修费用时,纳税人能提供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装修费用可按以下比例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但是,如果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税局还规定,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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