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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10起渎职侵权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5:17 江南都市报

  我省将加大力度查办渎职侵权行为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座谈会”上获悉,经省编委同意,江西省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已经正式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各设区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将在10月底前完成更名设局工作。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今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我省在设立反渎职侵权局后,将依据“立案标准”,加大对渎职侵权行为的办案力度。

  昨日的会上,省检察院公布了我省10起渎职侵权的案例。

  案例1 民警徇私强奸改调戏

  被告人 徐誉华,男,42岁,宜黄县公安局凤岗镇派出所民警。

  1998年4月24日,徐誉华在无刑事侦查权的情况下办理黄勇、郑平等5人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一案。徐誉华在办理治安拘留手续时将被害人调查笔录第四页中的“强奸”涂改为“调戏”、“发生性关系”等字样,在《治安管理处罚表》事实栏内仅填写黄、郑等人侮辱被害人的事实,对被害人被强奸的事实只字未提,并对黄、郑二人作出治安拘留12天及罚款5000元的处罚后结案,未将案件移送刑侦大队侦查。2004年7月,徐誉华应东乡县女子吴育珍的要求,请托同事为吴以“李蓓文”的假名办理假的户口、身份证。8月4日,徐誉华又将“李蓓文”的假户口迁至徐本人工作的凤岗镇派出所,并出具虚假的“出境调查报告”为吴办理出境赴台手续,后吴出境时被警方查获。

  2006年1月25日,宜黄县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徐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案例2 违规操作致锅炉爆炸

  被告人 章双申,男,40岁,浮梁县勒功乡企业办主任。

  2003年8月4日上午10时40分许,勒功乡活性炭厂工段负责人徐卫东发现锅炉缺水,启动水泵电闸注水,导致锅炉发生爆炸。徐卫东头部受伤,同时被气浪烧伤。扒炉工余奇关左腿致轻伤甲级,刘金生胸、腹部致轻微伤甲级。事故直接原因是锅炉不合格和徐卫东无证上岗且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被告人章双申作为勒功乡企业办负责人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在2003年4月到活性炭厂检查时就得知该厂使用的是不合格的土制锅炉,被限令拆除。直到2003年8月2日,有关部门再次检查,发出督查表限期拆除,章双申代表乡政府收到,并表示督促企业整改到位。8月4日上午9时,被告人章双申和综治办的徐卫平、徐平到活性炭厂,见厂长不在,只讲了等厂长回来与其联系就回到乡政府,约一个小时后,锅炉即发生爆炸。

  2004年11月20日,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处章双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3 帮出国朋友伪造机密文件

  被告人 杨军,男,44岁,浔阳区委办公室主任兼机要局局长。

  2004年2月,杨军收到其朋友高秋生的妻子陈萍萍转交的高秋生从加拿大发回的一份传真。高秋生希望杨军按照传真上虚构的内容帮其伪造一份中共九江市委某办公室内部简报,以达到其在加拿大长期滞留的目的。

  此后被告人杨军以查找资料为名,擅自从中共浔阳区办公室的资料室中取出三份“机密”文件,并将其中一份“文件”交给高秋生的妻子陈萍萍,以此作为伪造“内部简报”的样板,致使该份机密文件放在陈萍萍处长达18小时之久。

  后杨军又根据陈萍萍提供的存有伪造文件的软盘,在其自家电脑中打印出一份伪造的《中共九江市委某办公室(2004)第8期简报》。

  2004年7月1日,庐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杨军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例4 非法拘禁村民6天5夜

  被告人 何新明、况海宇,安福县计生委人口稽查大队职工。

  2004年2月,安福县竹江乡下社村村民刘某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了一个女孩,当时任安福县计生委人口稽查大队副大队长的何新明和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况海宇等人得知情况后,于2005年4月13日将刘某带到安福县计生委大楼五楼关押,并强制剥夺刘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交清欠缴的社会抚养费,以非法手段将刘某拘禁了6天5夜,直到4月18日傍晚才将其放回家。

  2005年8月11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对何新明、况海宇提起公诉。同年9月9日,分别判处两人管制1年。

  案例5 林管人员擅发采伐证

  被告人 张均平,男,51岁,婺源县林业局秋口林管站临时工。

  2004年12月,张均平买断工龄离岗,在婺源县林业局秋口林管站做临时工。在明知他人砍伐木头用于销售后,他仍先后向秋口镇洙西村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共折林木蓄积181立方米。木材被砍伐后,张均平还负责将全部杉原木销售到县百源木业有限公司,松原木销售到秋口镇车木厂。

  2005年8月12日,婺源县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判处张均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例6 瞒报隐患致安全事故

  被告人 杨长海,男,40岁,铅山县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员。

  2003年12月,经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审定,铅山县和平煤矿停产整改。2004年7月,杨长海应煤矿业主邀请到煤矿的原水碓泉矿井工作面测量巷道的挖掘进尺,发现该巷道已越界开采。但杨长海并未向铅山县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有关部门如实汇报该煤矿越界采煤的真实情况。2004年8月15日上午10时许,该煤矿发生重大水害事故,造成3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的严重后果。

  2005年7月13日,铅山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杨长海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7 越权审批发营业执照

  被告人 张金元,男,53岁,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

  2002年4月17日,刘伟华、李思华、习颖萍(均已判刑)向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新余市新亚新置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并申请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张金元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审批时,明知只有200万元的购房发票,在原市领导钟宜彩“打招呼”的情况下,擅自越权决定给新余市新亚新置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批准登记,并颁发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致使刘伟华、李思华、习颖萍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行为得逞。

  2005年12月18日,新余市人民法院以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判处张金元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缓刑3年。

  案例8 监考老师偷换考生试卷

  被告人 魏靓,女,23岁,九江县第二中学教师。

  2003年6月,魏靓根据九江县招生考试办公室的安排在九江县考区一中考点监考。6月7日下午开考前,魏靓所在小组的主监考张媛玲教师在抽签时,恰巧将魏靓抽到其弟弟魏帅所在的第45考场。魏靓明知违反了监考回避制度但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仍然参加了当天下午的数学监考。考试结束后,魏靓在整理试卷时,看到弟弟魏帅试卷没有答好,利用主监考刚好不在的机会,迅速将试卷与同场答题较好的周鹏飞试卷调换,并涂改了双方的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再验收密封。次日,魏靓因学生反映没有遵守回避制度被撤销监考资格,并在其父亲追问下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了其舞弊事实。

  九江县人民法院以涉嫌招收学生舞弊罪判处魏靓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9 两税务员贪污征税款

  被告人 贾金龙、雷刚,赣州市章贡区地方税务局水南分局工作人员。

  2005年,贾金龙、雷刚采取“大头小尾”方式开具的25份发票,发票联票面金额共计2804万余元,存根联票面金额共计337万余元。

  这25份发票应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共计175万元,而两人仅向纳税人收取税款53万余元,不征、少征税款近122万元。在收取53万余元税款后,除支付他人1万元,其余被两人截留私分,占为己有。

  2005年11月14日,章贡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合并判处贾金龙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贪污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合并判处雷刚有期徒刑14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

  案例10 法院副庭长伪造判决书

  被告人 龚才来,男,65岁,弋阳县人民法院已退休的副科级审判员。

  1991年10月5日,龚才来在任弋阳县人民法院告申庭副庭长时,私自受理了原告张晓震诉被告陈水发债务纠纷一案。1993年12月15日,龚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1994年12月28日,龚伪造了第二次庭审笔录。1997年1月,龚伪造了[1994]弋法民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然后假冒分管领导的笔迹签发判决书,并伪造送达判决书给被告陈水发的公告。1997年4月21日,张晓震持伪造的判决书向弋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2年6月,弋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对陈水发执行处罚3000元。

  2003年9月23日,弋阳县人民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龚才来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文/姚卫东 记者王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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