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主导作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0:2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喻双 高柱 劳动关系既是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一大“基石”,又是社会和谐的“晴雨表”。构建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基础内容,就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并使之与社会发展和进步相适应。
当前,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出现了多样化,劳动关系也随之日趋复杂化。这种深刻的变化体现在,单一劳动关系向多元劳动关系变化,劳动关系由过去的行政主导向市场调节变化。这些“变化”导致劳动关系出现了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即劳动力市场已呈现供过于求的趋势;职工报酬得不到合理解决,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享受社保制度上,职工还存在后顾之忧;劳动安全卫生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如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势必导致局部地方戓领域发生劳动关系不协调甚至激化矛盾的行为。为此,工会组织要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发挥好主导作用,切实履行好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一、正视劳动关系中不同利益的矛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建,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已发生新的变化,不同的阶层意识、不同利益群体必将导致不同的行为模式、不同的价值诉求、不同的利益获取与维护方式。因此,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工会不仅仅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应正视矛盾所在,站在全局高度,全面掌握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并分析矛盾产生的背景和根源。在此基础上,工会一方面要积极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使他们能正确理解和认同在改革过程中的利益调整问题,另一方面要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信访机制,积极反映职工的呼声,理顺他们的情绪,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 二、主动从源头上参与维权。《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所以工会应充分利用这个有力条件进行立法层面的“源头参与”,以推进和拓展和谐劳动关系在立法上的法律保障,从法律上引导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不仅如此,工会从源头上提出在改革过程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和内容,还可使改革方案更多地关注到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诉求。此外,工会还应主动同人大、政协等部门开展维权的调查活动,检查、整改和防止不和谐劳动关系情况的发生,在企业中充分利用职代会、民主管理等形式提出议案,以规范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正常发展。 三、积极促进劳动关系多方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劳资合作、劳资两利”,是人民政府一向主张的劳动关系价值取向,因为只有劳动关系的改善与企业效率、社会发展形成互动关系,才能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中促进劳资双方的合作,从而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但目前实行的市场经济已导致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发展,由于劳动关系不同利益群体所处的地位不同、视角不同、需求不同,势必会引起相互间的碰撞和冲突。解决这一矛盾,就需要寻找有效的途径建立双方的利益表达机制。为此,着力推进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三方协调机制、职代会、民主对话等多种形式的民主政治建设模式,使多元劳动关系的双方有畅通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达到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相互支持的和谐效果。 四、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群众基础。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会组织要始终把保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作为自己的生命线,认真研究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新特点,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群众正确对待改革发展中利益关系的调整,通过正常的渠道,以冷静理性、有序依法的形式来表达利益诉求,竭诚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各种难事。 总之,工会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努力担负起发挥主导作用的历史使命和职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