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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争夺战” 原告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1:33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何学平 为您报道 武威市红十字精神病院紧挨着凉州区永河锅炉厂修建了一幢治疗大楼,影响了锅炉厂的采光。为此,凉州区永河锅炉厂就采光权问题将武威市红十字精神病院起诉到了法院。近日,凉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未提供有资质单位的日照分析鉴定证明,缺乏量化标准,故原告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败诉。据悉,这是武威首起相邻采光纠纷案。

  为维权将对方告上法庭

  凉州区永河锅炉厂位于被告武威市红十字精神病院北面,与被告仅一墙之隔,2004年被告在原告厂房的南侧已修建六层住院大楼,据原告称,因该厂考虑被告是精神病院,对遮挡该厂阳光一事未提出异议。可是今年4月份开始,被告又修建综合大楼,紧紧靠原告的南墙。该楼建成,必将遮挡该厂职工宿舍及拟建家属楼在冬季的采光,使原告职工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该厂也数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一情况,凉州区城建委也曾几次给被告下达停工通知,但被告仍继续施工。无奈之余,原告于2006年5月2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让被告拆除违章建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2006年8月19日,凉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有资质单位的日照分析鉴定进行证明,缺乏量化标准,故原告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正在修建的大楼是否系违章建筑,系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属民法调整的范畴,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凉州区永河锅炉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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