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直说:有人“讨薪”是因为有人“逃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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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1:4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赵志疆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8月18日表示,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逃薪》初稿已完成,预计该省首部打击“恶意逃薪”行政立法将在年内出台。(见8月20日《珠江晚报》)
从“恶意逃薪”,自然联想到“恶意讨薪”———一字之差,内容完全不同。 “恶意讨薪”中的“讨”字,囊括了乞讨、讨债、声讨、讨伐等诸多含义。因为老板欠薪,农民工不得已只好上门讨要,讨要未果,只好聚众声讨,声讨无济于事,只得铤而走险去讨伐,有的直至酿成“恶意讨薪”。 相比之下,“恶意逃薪”中“逃”的含义则比较简单:逃避或者逃跑。无良业主面对讨薪者,不是高挂“免战牌”,就是“脚底抹油———溜之大吉”,于是剩下义愤填膺的讨债者站在那里无处讨要公道。 “逃薪”和“讨薪”在逻辑上是一种因果关系———如果没有“逃薪”,怎么会有人去“讨薪”?而“逃薪”者和“讨薪”者的强弱差别也是一种显而易见的事实———本应属于自己的劳动所得,为什么要千方百计乞求讨要,甚至不惜以“恶意”相向?终究是“讨薪”者大多势单力薄。 从关注“恶意讨薪”到打击“恶意逃薪”,虽然只是改了一个字,但表露出来的却是一种观念的转变和态度的调整。立法打击“恶意逃薪”,意味着有关部门理清、摆正了两者内在的因果关系,抓住了有人“讨薪”之因在于有人“逃薪”这一根本。有了这样的立法,劳资双方可以平等地在法律框架内行事,任何一方触犯了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恶意逃薪”不除,“恶意讨薪”难止———广东省的思路及立法尝试值得借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