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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KTV经营者认为版权收费标准不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2:15 京华时报
部分KTV经营者认为版权收费标准不合理

图为今年5月开展的“卡拉OK反盗维权”活动启动现场。(资料图片)本报记者蒲东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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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 李远志) 昨天,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收费标准初定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经过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这一标准将在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告后开始施行。

  此次公示的版权使用费标准为: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
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这一标准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按照卡拉OK经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后产生的,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广泛调查分析和与卡拉OK经营者沟通后,共同制订并于7月中旬向国家版权局上报。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表示,这个标准只是收费的上限,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将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对象做适当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个标准要经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告后方能施行。为保证标准的合理性,国家版权局目前已在自己的网站上(www.ncac.gov.cn)公布了这一收费标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凡对此有意见和建议者,均可通过电子邮件(kalaok@ncac.gov.cn)、传真(010-65212788)和电话(010-65264622、010-65212788)反映。征求意见的时间为8月21日至9月20日。

    -市场反应:消费者担心企业转嫁成本

  本报讯(记者李远志)昨天,记者就国家版权局在网站上公示的版权使用收费标准,采访了部分经常在KTV场所消费的市民。

  消费者王小姐认为,相对于目前KTV包房的收费标准,每天每间12元的版权使用收费不算太高,但是,如果公示标准对部分空置包间同样收费,王小姐担心包房费可能会有大幅度涨价,最终由消费者来承担版权费的全部成本。

  消费者侯小姐也表示,公示的收费标准不高,平均到KTV每天的营业时间上,成本的增加应该非常微小,KTV消费价格按说不会上涨太多。但她与王小姐一样,担心KTV经营者将版权费转嫁给消费者。

    部分经营者认为收费不合理

  本报讯(记者李远志)针对国家版权局公示的版权使用收费标准,昨天,记者致电北京的多家KTV,有的KTV表示收费标准不是很合理。

  昨天,“同一首歌”西直门店负责人袁先生对记者称,考虑到KTV的一些包房会有空置的情况,以包房数为收费标准不是很合理,而且每天每间12元的收费标准偏高。他认为给每首歌曲定价,以点击量为收费标准更加合理。

  至于会不会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多数KTV没有对此表态。就媒体报道的钱柜已经涨价的消息,记者采访了钱柜KTV设在上海的公司总部。开发部的陈先生表示,近期,北京钱柜KTV的消费价格确实上涨了,但只是暑期正常经营行为,与版权使用收费的征收无关。

   -部门表态:文化部门不介入版权定价

  本报讯(记者李远志)就卡拉OK版权使用费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负责人杨广立。杨广立表示,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只是为版权使用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免费服务平台,不会参与版权使用费的定价。

  杨广立表示,卡拉OK产品提供者作为权利人,可将作品自愿放在服务系统上,并自主定价。卡拉OK经营者可根据价格自主下载,按照点击量交费。文化部门不参与双方交易,但将行使文化部门监管职责,对该系统中的内容进行监管。

  对于昨天版权局公示的版权使用费标准,杨广立表示,该标准在征求意见,“不便进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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