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先抵后卖”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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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2:20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通讯员高志海)吴女士花百万元购买的豪宅却被告知是不能办理产权手续的抵押房产。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除应返还吴女士118万余元购房款及利息外,还应给付2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款及6万元损失。 去年8月,吴女士与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朝阳区外馆东街51号柳清居的一套房屋。为此,吴女士交付了全部购房款115万余元和两万余元公共
吴女士随即将开发商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索要118万余元惩罚性赔偿款。 市二中院认为,开发商“先抵后卖”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说法 业主索要“惩罚性赔偿”的5种情况 北京兆君律师事务所韩长华律师说,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法律规定,业主在遇到以下5种情形时,可以索赔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买房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又称“先卖后抵”);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又称“一房二卖”);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又称“先抵后卖”);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