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破坏风景名胜区至少可罚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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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2:41 海峡都市报 | |||||||||
N据新华社电 我国对破坏风景名胜区环境行为处罚偏“软”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建设部有关人士昨日透露,《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对严重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由于现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存在处罚条款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各地普遍把地方人大制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作为处罚依据。 本月初,因对云南香格里拉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无极》剧组被处以9万元罚款,香格里拉县分管副县长因负有领导责任被免职。对《无极》剧组的处罚,就是由当地建设部门根据《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作出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