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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2:48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本月起,我省开始执行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标准是否等同于企业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非全日制用工应如何理解?单位将部分加班工资计入最低工资是否合理?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专门对劳动者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问:哪些从业人员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问: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应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吗?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并不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劳动强度、技术水平、劳动贡献、本企业经济效益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而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一般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问:如何界定非全日制用工,为何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略高于全日制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直接换算水平?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超过5小时的按全日制计算。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职业稳定性差,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与全日制就业人员存在差异,并需要由个人全额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等,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会高一些。

  问:单位将部分加班工资计入最低工资的做法合理吗?

  答:不合理。按有关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不得将加班工资一并计入或用部分加班工资来抵充最低工资。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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