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站“带路”人强收女乘客9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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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3:05 重庆晨报 | |||||||||
吴华文强行为乘客带路收钱,还声称是为对方考虑,吴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刑3年 本报讯(记者文创实习生陈晨)自称是好心为女子“带路”,却强收96元“带路”费。昨日,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一被告辩称自己没有“抢”,不构成抢劫罪。法官当庭为其解释什么是抢劫罪。
强收96元“带路”费 今年5月14日下午,菜园坝火车站候车室,女乘客欧某买好车票后,准备到几十米外的检票口检票,乘火车到四川广安。这时,长寿人吴华文和一个“高个子”(另处)一左一右堵住她,称要为其“带路”。 欧某不愿给,两人就威胁“不给就弄你”。欧某给了两人2元,但两人要她给“整的”,意思是要100元“带路费”。欧某又给了40多元,但两人仍不罢手,欧某迫于压力,只得掏空钱包又给了两人40多元。 吴华文两人一共从欧某处拿到“带路”费96元。后来,吴华文被火车站保安捉住。 当庭狡辩不是抢劫罪 昨日庭审时,公诉人指控吴华文涉嫌抢劫罪,但吴极力狡辩自己没有抢劫。 法官当庭驳斥:“重庆到广安的火车票才40多块,你向人要100块钱的带路费,这怎么解释?” 吴华文称,他俩是为欧某考虑,为了避免其误了6点的火车,想尽快带她去检票口,才向她收取“带路”费的。 “欧某就在候车室,她自己不晓得走到检票口去,要你带路?”法官反问吴华文。 吴华文沉默一阵后仍表示,自己不构成抢劫罪,最多算个敲诈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官为其解释了什么叫抢劫罪。法官告诉吴华文,抢劫罪是在抢劫过程中实施了语言或者暴力威胁的形式,你对欧某说“不给就弄你”已经属于语言相威胁的范畴,所以应以抢劫罪追究。 吴华文无言以对,当庭表示“我认了”。 法庭经短暂休庭后,当庭以抢劫罪判处吴华文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候选好新闻编号:1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