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服务价格检查开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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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3:57 新京报 | |||||||||
不按政府规定降低药品价格将受查处 本报讯(记者 郭晓军)不按政府规定降低药品价格、通过改换药品名称变相涨价的行为将得到查处。国家发改委昨天发布消息,从8月20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已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
据介绍,此次检查范围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血站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以及医疗服务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不按政府规定降低药品价格、通过改换药品名称、规格或者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医疗机构超过规定加价率(额)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收取检查治疗费用,以及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等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国家发改委还要求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制”,以及重大检查和治疗“事先告知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