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居住证将享更多政策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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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5:20 深圳商报 | |||||||||
市政府就《居住证办法(草案)》征求市人大市政协意见 持居住证将享更多政策优惠 【本报讯】数易其稿的《深圳市居住证办法(草案)》已于8月17日获市政府四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为使这一牵涉深圳数百万常往、暂住人口基本权益的居住证制度在
实行居住证制度是我市管理人口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征求意见会上,市人大、市政协基本认可《办法(草案)》的总体思路和内容,认为推行居住证制度符合深圳实际情况,也是深圳人口管理的现实需要,并表示坚决支持政府采取措施强化人口的有效管理。针对《办法(草案)》里一些对现行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与改革的举措,与会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仔细推敲,热烈讨论,并就立法思路、原则和实施时间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华楠,市政协副主席姜忠、余晖鸿、钟晓渝出席了征求意见会。 ●居住证立法相关内容 居住证相对暂住证有三大提升 据市法制办介绍,与现行的暂住证相比,居住证在使用功能和意义上有三大提升。一是从法律定性上讲,暂住证“外来”的概念强,一定程度上突出了外来人员与这座城市和居民的心理隔阂。而居住证就是要淡化户籍观念,摒弃“暂住”思维,强化“居民”意识,让同样为深圳作贡献的非户籍人员与户籍人员一起享受到深圳改革开放的成果。二是从信息含量上讲,暂住证只记录了办证者的基本信息,而居住证承载的信息量大大提高,不仅包含卡面的姓名、性别等可视信息,还包括卡内芯片的从业状况、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诚信和违法行为记录等机读信息。通过居住证的平台作用,可以将城市人口综合信息纳入城市管理的综合体系之中,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信息化动态管理的目标。三是从办证人员权益上讲,暂住证并未体现现行政策对持证人的优惠待遇,而居住证持有者将享受更多的政府优惠措施和服务,并且这种权益是通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 在深居住7天以上要办理居住登记 暂住登记是《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以居住证取代暂住证后,须与原有的规定加以衔接,而且,推行居住证制度,特别是在动态管理方面,需要居住登记予以配套。因此,《办法(草案)》列专章对居住登记予以规定,要求在深圳市居住7天以上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 来深30天就要办理居住证 《办法(草案)》规定,在深圳市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非深圳户籍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年满60周岁的人员以及居住未满30日的人员可以申办居住证。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受包括凭证进入特区、办理乘车优待证等权益。 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和编号,实行一人一证一号制,而且可以一证多用,其使用功能包括劳动社保、计生、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内容。 居住证分长期和短期两种 《办法(草案)》拟按期限将居住证分为长期居住证和短期居住证两类,有效期拟分别定为10年和6个月,并可申请延期。办理长期居住证需具备在深圳工作、创业、就学、拥有房产或者符合人才政策等其中一项条件,短期居住证则不需要这些附加条件,但符合条件时可以申请直接转为长期居住证。相应地,长期居住证的“含金量”相对要比短期居住证更高一些。比如,取得长期居住证才能租房,可以申请入深圳户籍,有权获得科技成果认定及奖励、资助,可以申请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等,而持有短期居住证则不能享受这些服务和待遇。 ●代表委员意见建议讨论焦点一: 如何吸引人们办证? 据了解,居住证制度已在我国上海、广州、成都、昆明等城市实行,但效果并不理想,例如有的地方办证的外来人员只占到总人数的1/20。因此,如何在《办法》实施后吸引非户籍人员都去办证,让居证住真正有“名”又有“实”,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首先关注的焦点。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华楠认为,居住证制度应该采取鼓励的手段,《办法》中限制性的条款要尽量少,立法思路要体现“你办了证就有好处,不办就享受不到好处”,而不是“你不办证就罚”。多名代表和委员都提出,办证方不方便是人们愿不愿意参与这项制度的重要条件,《办法》要尽量方便被管理者而不是管理者,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增加网上申报、多设办证站点等手段,为办证人提供便利的办证条件。 讨论焦点二: 享受优惠门槛怎样设置? 让居住证持有者享受多种优惠政策和服务待遇,是提高人们办证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办法(草案)》中就设置了一系列优惠措施,代表和委员在讨论中对这一做法给予肯定,认为居住证制度在强调管理的同时,也要强化服务、关怀,保障居住者的合法权益。但他们也提出,《办法》对享受优惠的门槛设置应该更加谨慎和严密,特别是在申请入户、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重要而敏感的优惠措施的条件设置上,要考虑深圳现有资源的承受能力,过低的门槛反而会加重资源管理的负担。因此,必须先“算好账”,在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置门槛条件。 讨论焦点三: 年底实施是否太急? 根据计划,《办法》将在今年年底实施。对此,代表委员们认为,对于这一涉及面极广的改革制度,《办法》一方面要避免“为立法而立法”,可操作性要强;另一方面,出台前要尽可能完善和周严,实施时间不宜操之过急。他们指出,相关部门为《办法》的起草已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但立法调研还可以再细致、再广泛一些,特别是要多征求基层具体操作和执行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模拟操作,以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