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学校今秋起需缴择校费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6: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陈钰凤 实习生 黎虹)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今年9月份秋季入学起,佛山市各区地税局将对辖区内各学校择校费、赞助费以及幼儿园兴趣班收费收取税费。届时,家长缴纳这部分费用时可向所在学校索要税务发票。 学校收费并非全免税
记者昨日从佛山市地税局获悉,该局已向各区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 而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对于幼儿园、托儿所,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税费不会转嫁给学生 记者从各区地税局了解到,截至目前,南海、顺德、高明、三水区也已经有了自己的操作办法,禅城的实施细则还在审批之中。各区都表示,争取在9月份开始实施。 择校费、赞助费、兴趣班费要纳税,费用是否会转嫁到学生头上,税务部门表示,这些费用应是学校缴纳的,不会因此增加家长的负担;同时,家长有权向学校、幼儿园索要发票,其余免税的收费,家长应向学校索取财政局签发的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