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路”50米强收96元 法院判他抢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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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6:59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马玲)在菜园坝火车站一带强行为旅客“带路”,然后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强收“带路费”。自以为高明的吴某,在“收取”了一个旅客96元“带路费”后落网,昨日被渝中区法院一审认定为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热心人”强行指路
检方指控称,今年5月14日下午3时许,外地来渝办事的陈先生来到菜园坝火车站售票窗口买票后便坐在一旁等车。这时,吴某与一绰号“高汉”的男子走到他面前:“哥们,你到哪儿?我们给你引路!”陈先生称自己正等着进站,不用带路。但二人不由分说,一把将他从座椅上拽起来,架着就往检票口走。 50米收96元“带路费” 来到检票口后,陈先生欲进站,二人却将他拉住,称要收“带路费”。从售票窗口到检票口最多不过50米,陈先生不愿掏钱,吴便恶狠狠地对他说:“不给钱,我们就弄你!”陈无奈掏了两块钱给他们,但二人称两元不够,陈又掏了40元钱给他们,但二人仍旧不依,最后,陈又给了两人54元才得以脱身。 旁观市民向菜园坝派出所报警,民警迅速前往车站将还未走远的吴某抓获,“高汉”逃走。 语言威胁也构成抢劫 “我只是指指路,收点‘带路费’,怎么算抢劫?”昨日在法庭上,吴某百般狡辩。 法庭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吴与同伙长期在菜园坝火车站以此方式“找钱”,用语言威胁被害人交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法院最后判处吴有期徒刑3年,罚金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