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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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7:21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尚未正式开始已经引发诸多推测和关注的向卡拉 OK厅收取版权使用费问题,如今终于浮出水面:国家版权局21日起就收费标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以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公示的收费标准为每天每间卡拉 OK包房收取 12元人民币。 卡拉 OK多年来已成为我国最大众化的娱乐消费模式。据记者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早有明文规定,像卡拉 OK厅这样主要依靠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场所,以及
卡拉 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 OK使用音乐作品及 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每间包房一天收取12元(含音乐与 MV两类作品使用费)。 据此前不久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这个收费标准是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卡拉 OK经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后产生的。他特别指出,这个标准仅是收费的上限,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对象适当调整。 依据有关规定,这个标准要经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告后方能施行。国家版权局目前已在自己的网站上(www.ncac.gov.cn)公布了这一收费标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国家版权局表示,凡对此有意见和建议者,均可通过电子邮件(kalaok@ncac.gov.cn),传真(010— 65212788)和电话(010— 65264622,010—65212788)反映。征求意见的时间为 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编辑:wyf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