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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7:46 千华网

  鞍山日报消息 (记者 王迪) 日前,市委、市政府在省内率先正式出台《鞍山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让城乡特困群众都能获得及时救助,让救助资金真正惠及老百姓。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把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政府管理目标。在反复论证、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了《鞍山市城乡特
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鞍山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6月20日,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后,又征求了市人大、市政协的意见,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3日经过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社会救助办法》包括:基本生活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援助、住房援助、供暖救助、应急救助和社会互助八个方面,共计47项具体内容。救助对象主要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特殊困难户、贫困残疾人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据市民政局相关人士介绍,新出台的《社会救助办法》综合了过去我市制定的各种救助办法,将部门单一制定政策上升为由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出台,弥补了过去部门制定救助政策的缺失。救助资金得到整合,打破了以往由各部门分散救助的办法,集中整合为由政府统一规划、救助,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才能得到救助,使救助资金不能“体外循环”。而救助对象包括城市和农村的特困群众,则充分体现了城乡并重的救助模式。

  《社会救助办法》中规定,基本生活救助,要求城市困难群众其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乡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经县(市)区民政局批准予以差额或定期定额救助;教育救助,要求对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课本费及校内服务性收费,寄宿的学生在生活上给予一定的补助,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给予1000元的入学补助;医疗救助,要求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低保待遇的原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实施城市企业合作医疗。对农村居民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收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应承担费用;就业援助,要求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失业人员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分流人员,持相关手续经过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认定,可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享受免费的普惠制再就业培训服务;住房援助,要求对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低保户,可在建成区内按一居室合法住房予以安置,免收代建费用,被拆迁人不享有房屋产权,按租金核减标准交纳房租;供暖救助,要求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住房限额标准内的一处住房实际发生的采暖费,给予补贴42.5%,对离异和丧偶或是配偶方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的给予补贴85%;应急救助,要求对遭遇突发性灾害损失,靠自身力量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其受灾情况一次性给予500———1000元救助;社会互助,要求慈善机构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慈善捐赠和社会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困难群众进行扶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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