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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KTV经营者认为版权收费每月12元偏贵(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9:00 红网-长沙晚报
长沙KTV经营者认为版权收费每月12元偏贵(组图)

年轻姑娘在卡拉OK厅纵情歌唱。国新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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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KTV经营者认为版权收费每月12元偏贵(组图)

KTV包房每天要收12元的版权费,不知会对长沙的娱乐行业产生多大影响?陈飞 摄(资料照片)


  本报讯(记者 林俊)昨日起,国家版权局就KTV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进行为 期一个月的公示,公示的收费标准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记者昨日就 这一标准询问了长沙几家知名KTV,得到一致的回答:有点贵。而消费者则普遍对 收费表示理解,

  经营者:12元贵了点

  “金色年华”负责人韩文胜表示,每间包房每天12元实在不便宜,但由于目前 还是在
公示,各地的标准可能会不一样,所以暂时也只能观望,相信不日长沙相关部门会出台具体的标准。“星光灿烂”的工作人员对于12元的标准也表达了感慨:“我们最大的包房黄金时间——每晚7时至12时的费用也不过180元,12元的费用有点贵了,而且现在KTV的经营压力比较大,盈利空间本来就不高。”但她同时表示,既然职能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那么作为经营者只能遵守。另外让不少经营者不解的是,包房大小不一样,收费相差也悬殊,从数十元到数百元都有,全部采用统一的12元标准似乎不太合理。“钻石钱柜”负责人王彪对标准提出了疑问——收费是按KTV当日的开房数还是按全部包房总数收取?他说,如果只是按照当日开房数,增加的成本累计起来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职能部门:等待上级通知

  7月份,国家文化部就宣布推行“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制作“统 一曲库”,按每首歌的点唱率收费;紧接着,国家版权局也推出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两部委相继介入卡拉OK版权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却不同。

  市文化局副局长谭旭称,目前尚未接到上级部门关于如何收取版权费的通知,而且在文化部推行“统一曲库”的过程中,长沙并不在试点城市之列。所以具体操作还有待上级部门的明确政策。相信执行时,两部委应该会就收费问题协调出可行办法。

  KTV行业的反盗版一直是文化部门头痛的问题:一方面,国内KTV商家要实现“有版权经营”,并不是购买一套正版唱片那么简单,就算买的唱片是正版,但KTV商家把它输入VOD电脑点歌系统,实际上就形成了非法复制;另一方面,很长一段时间里,唱片公司也没有意识到向KTV索取版权费。谭旭表示,卡拉OK版权收费一定要在既保护版权,又保护商家的正当利润前提下进行。

  据悉,12元的标准仅是收费的上限,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对象适当调整。

  消费者:版权费支付给了谁?

  消费者普遍对收取版权费都表示理解,但同时担心,KTV在支付相应的版权费后,会把这一支出“巧妙”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不过记者采访中发现,虽然近日北京KTV的“龙头”钱柜已经悄然涨价50%,但长沙的KTV均不敢轻言涨价。“要是我们涨价50%估计没人上门了。”韩文胜笑称,“星光灿烂”工作人员则惊讶地反问:“不是说有规定不准把费用转嫁给消费者吗?”王彪说,涨价与否并不是KTV一厢情愿就可以了,要看市场的反映,如果涨价了消费者不来,那涨价就适得其反,就“

钻石钱柜”来看,即便按照每间包房12元来收取费用,计算起来增加的成本是可以内部消化的,不需要转嫁给消费者。

  经常去KTV唱歌的张小姐向记者提出了另一个问题:消费者如何得知版权费支付给了谁?对版权颇有研究的张小姐说,按常理,使用版权人作品支付费用,是版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交易,全国统一12元的标准如何落实到每首音乐作品的头上?

  据了解,从严格意义上说,长沙现有的KTV场所中没有一家为使用歌曲支付了版权费的,实际上,每一家KTV场所要使用成千上万首歌曲,这些歌曲要一一与有关唱片公司联系并获得版权,对于单个的经营者来说,简直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新闻链接

  卡拉OK版权费收多少合理?

  请您发表高见

  据新华社北京8月21日专电(记者 曲志红 隋笑飞)尚未正式开始已经引发诸多推测和关注的向卡拉OK厅收取版权使用费问题,如今终于浮出水面:国家版权局21日起就收费标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以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公示的收费标准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人民币。

  今年以来,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与此相关的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筹办中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加快了对卡拉OK厅收取版权使用费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7月中旬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他们共同拟定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每间包房一天收取12元(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个收费标准是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卡拉OK经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后产生的。他指出,这个标准仅是收费的上限,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对象适当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个标准要经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告后方能施行。为保证标准的合理性,国家版权局目前已在自己的网站上(www.ncac.gov.cn)公布了这一收费标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凡对此有意见和建议者,均可通过电子邮件(kalaok@ncac.gov.cn)、传真(010-65212788)和电话(010-65264622、010-65212788)反映。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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