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公司擅卖“证据”车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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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9:10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 陈轶珺 通讯员 卫建萍 胡函聿)双方对簿公堂,汽车销售公司竟然将作为证据的轿车卖掉,昨天,一中院做出二审判决,公司双倍返还前一单生意中的购车定金共4万元。 2005年7月,江苏富腾纺织公司与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合同一份,以66万元的价格购买VOL-VO轿车,并当即支付定金2万元。随后,富腾公司认为该车并非新车而拒绝提车
然而,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仍然于9月13日将VOLVO轿车转售给另一家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争执车辆自始至终在汽车公司控制之下,故证明车辆是否存在瑕疵的举证责任在于汽车公司。汽车公司明知案件已诉至法院,仍擅自卖车,破坏了可供鉴定的关键证据。据此,法院推定车辆存在质量瑕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