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10种教育乱收费实行责任追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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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0:00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新华社济南8月21日电(记者张晓晶)山东济南市日前制订《教育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对10种教育乱收费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济南市规定,这10种教育乱收费行为包括: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擅自制订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加重追究责任: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或挥霍浪费的;违反规定开支学生代管费、校服费、住宿费或其他侵占学生利益的;发现教育乱收费行为后,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的;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出具虚假资料的;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以上教育乱收费案件的;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其他因乱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