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 合肥将立法优化投资环境 保障合法权益 促创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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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2:4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AB岗工作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这些措施都在我市的大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目前,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有望上升为法规条文。昨天,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上了解到,我市正在草拟《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草案)》,以期进一步保障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创业。 草案保护投资者权益
草案对近年来投资者反映强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干扰企业、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侵害企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列举并予以禁止。其中,强迫提供赞助或者捐赠,强迫购买制定产品;强迫参加各类经贸洽谈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强迫接受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都被明令禁止。 针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的部分不规范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草案也进行了相关约束。 政府提供诸多服务 在政府服务环节,草案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了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府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规划及其有关重要事项;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促进投资和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推介项目和重大经济贸易活动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和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审批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投诉、举报的方式、方法以及受理机关等都在公开范围之内,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草案规定,投资者要求获取政务信息资料,有关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提供,而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执法不得干扰企业 在行政执法方面,引人注目的是草案规定审批项目目录管理制度,“凡未列入目录并予以公布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草案对检查的次数进行了严格限制:“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一般每年不得超过1次。因企业涉嫌违法需要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另外,草案还在司法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蒙国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