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风景名胜至少罚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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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2:54 新闻晚报 | |||||||||
□据新华社电 国内对破坏风景名胜区环境行为处罚偏“软”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建设部有关人士透露,目前《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对造成破坏的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
据悉,新修订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中突出了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处罚力度也明显加大。根据这一草案规定,对于严重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着新《条例》的出台实施,对类似行为处罚依据不足、处罚力度不够的局面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变,国内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环境也将得到更有力的保护。”这位负责人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