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小时工资标准 每小时不低于4.5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4:20 法制晚报 | |||||||||
福建 划定小时工资标准 每小时不低于4.5元 新华社福州8月22日专电(记者 李慧颖)为维护以“钟点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劳动者的权益,福建省日前划定小时工资标准,每小时不低于4.5元。
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介绍,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此次公布的小时工资标准分为4档,最高为6.8元/小时,最低为4.5元/小时。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待遇等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存在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略高于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换算的水平。据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首先在设区市试行,今后将逐步向全省各县推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