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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感言:应该正视安乐死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4:23 金羊网-新快报

  ■文/吴懿

  《羊城晚报》8月16日A19版“国内首例医院被诉对新生儿实施安乐死案在上海开庭医院否认安乐死”。而去年美国对脑部受伤、睁眼昏迷十多年夏丽执行安乐死,更引起舆论哗然,以致布什总统也过问此事,发表演说。可以说,安乐死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它包括了复杂的伦理、法律、医学、心理等一系列相互纠缠的难题。

  安乐死的历史回顾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来自希腊语,意为“好死”。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是允许个人自由辞世的,当时还可借助外力。到了中世纪基督教统治时期,绝对禁止“夺取”病人生命。文艺复兴时代,提倡人道主义,重视延长一个人的生命,但又主张把长寿和安乐死调和起来,把安乐死作为医生对病人的一种特殊手段。

  在近代,安乐死常常被人反对,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分子打着优生的旗号,对本族中老弱病残也采用安乐死的办法进行淘汰,从而使安乐死声名狼藉。

  上个世纪下半叶,安乐死问题又引起社会关注。如实行自费医疗制度的美国,对安乐死讨论很激烈,但多数行政州的法律都不允许实施安乐死;英国是免费治疗制度,公众对此议论较少。安乐死的实施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仍是违法的。

  

健康感言:应该正视安乐死问题

  安乐死的立法

  在我国,安乐死这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1988年,前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就曾以一个普通听众的身份参加过这一问题的电台讨论,她以周恩来临终的痛苦为戒,支持安乐死,但她自己临终曾要求这一“待遇”而未得。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要求“安乐死”立法的提案,但这个法一直未立。

  赞成者认为,让痛苦不堪的病人有选择自己死的权利与方式,这是尊重病人对于自己生命的自主权和他的尊严,应当是允许的。

  也有学者提到:我们国家在安乐死问题还有争议,对于安乐死的概念,如何划定适用范围,都有不同意见,所以不应该匆忙立法。第二个问题,也是公众需要注意的,就是说立法以后,可能这个法律会被某些人滥用,误杀无辜。

  安乐死的现状

  1976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各国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一些国家(例如荷兰、日本等)的法律已经承认其合法,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但现实中,这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巨大的客观问题。比如,河北对264例晚期癌瘤病人调查显示:选择安乐死者占26.14%。南方一家肿瘤医院每年发生自杀者十余例,上海几家大医院也有类似情况。晚期肿瘤病人为了免受进一步的痛苦煎熬,他们有权选择安乐死。又比如,对于有严重先天缺陷的胎儿(例如羊水或DNA检测确诊),生与死的选择权就应由胎儿的父母亲对此做出决定?这一切,既是客观的要求,又同时是一个伦理学难题和法律难题。

  安乐死,立法难,不立法也难;但在社会公众中讨论这一问题,积极争取立法,避免无法可依,对子孙后代和国泰民安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子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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