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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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5:37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呼和浩特8月22日消息(记者 那森宝音)记者从今天召开的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施实。《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是内蒙古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方面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本《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内蒙古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搭建了有内蒙古特色信用管理体系的法制平台,对于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经济活动效率,减少交易成本,为内蒙古的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内蒙古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对征信机构征集、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的规范;以及对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还包括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及个人可有偿或免费查询企业、个人信用信息。 据了解, 这一数据库拟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和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展开建设,由自治区政府指定部门进行征集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及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其中,企业方面信用信息包括基础、良好、提示、警示等,个人方面则包括身份、交易、公共和特别信息。 根据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存在拖欠债务、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一律列入企业的提示信用信息中;存在拒不执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等情况,一律列入企业的警示信用信息中。个人如存在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欠缴依法应该缴纳的税费等情况,必须列入个人信用信息中,为用人单位查询提供个人信用参考。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特别规定,如果企业或个人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