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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10月启用范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0:32 华夏时报

  经销商不告知车辆缺陷要担责

  本报记者刘宪银报道昨天,市工商局在《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公开论证会上透露,根据论证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后,10月将推行。

  合同示范文本听证稿对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约定,文本规定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
书中的质量标准,买车人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经销商无过错,买车人有权向生产厂商主张赔偿,经销商有积极协助调查的义务。若经销商明知该车有缺陷,应当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应承担相应责任。

  质量方面,文本中规定车辆的质量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达到产品说明书标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售服方面,文本规定经销商应提供由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维修保养网点供买车人选择。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保养,买车人应在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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