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应挂禁毒标志 禁毒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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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0:5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据新华社电日益严峻的毒品违法犯罪形势,使制定一部专门的禁毒法律成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一项迫切任务。8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开始首次审议禁毒法草案,这标志着禁毒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据介绍,首次提请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共8章78条,明确了“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草案规定,禁毒工作“实行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预防为本,综合治理的方针
为了有效遏制毒品来源和吸食毒品,严厉禁止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草案规定:禁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毒品;禁止传授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方法;禁止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向他人提供毒品。 草案还严格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毒品原植物的管制。根据草案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内容的警示标志,并建立巡查制度。为了增强全社会的禁毒意识,草案还设专章对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教育做了规定。 为了使缺乏条件和不宜实行社会帮教戒毒的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草案在归纳现行做法的基础上,对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做了规定。 根据草案,多次注射吸毒者和在社会帮教戒毒期间再次吸毒者将被送入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但同时,草案亦明确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毒的,不适用隔离戒毒。” 而对于那些被解除隔离戒毒后又重新吸毒的以及在隔离戒毒期间逃脱的人员,根据草案,等待他们的将是更为严厉的戒毒方式——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依照强制性教育矫治的法律规定执行。草案并规定依法被解除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的人员,3年内不得脱离戒毒社会帮教。 (邹声文 田雨 杨维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