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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除”最大立法障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1:5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三审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灵活变通方式,解决了被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从而“扫除”了这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最大障碍,极有可能在27日闭会时表决通过。

  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国有企业的破产出台了企业破产法(试行)。
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对破产作了程序性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破产出现了与法律和法规不相适应的情况。

  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1994年开始起草,并于2004年6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审议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如何确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成为争论的焦点。

  首次提请审议时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在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之后再行清偿,但受到质疑。

  有人提出,“企业破产受害最大的是职工。企业破产法固然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更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还有人提出,“职工的工资权益和担保债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许多群众要靠工资维持生计,因此工资是最基本的宪法权利。而担保债权人贷款给企业,应该考虑到企业可能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的风险。”

  在认真研究审议中的不同意见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有关条款作了必要修改,使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及补偿金先于担保债权受偿。

  但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赞同这一修改,认为将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及补偿金放在担保债权之前清偿,不符合国际惯例,更会动摇担保制度的基础,危害交易安全,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22日在汇报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情况时说,近两年来,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就这个问题同国务院法制办反复进行了研究。国务院法制办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国务院同意,提出的建议修改方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破产人无担保的财产优先清偿;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属于本法公布前所欠的,在破产人有担保的财产中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

  “提出这一方案的主要考虑是,对破产法公布前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较为彻底地解决是必要的。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已是一个定量,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是可预期、可控制的。”蒋黔贵说。

  她进一步表示,对破产法公布后新形成拖欠的问题,应当积极研究治本之策,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等来加以解决,不宜在破产法中规定这部分拖欠也在有担保的债权前优先受偿。

  目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企业破产法草案已基本可行,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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