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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建议处罚牙防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2:17 新京报

  朝阳法院建议国家认监委和卫生部,对牙防组违法认证行为进行审查

  本报讯(记者 温薷 通讯员 石岩)朝阳法院昨日发布消息称,其已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两部门对全国牙防组的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罚处理。

  此前,因质疑牙防组的认证能力,法学博士李刚曾将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及超市、全国牙防组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后又将卫生部追加为此案共同被告。

  擅自从事认证最少罚10万元

  昨天,朝阳法院在给国家认监委的司法建议中指出,全国牙防组作为非法人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开展认证活动,并不符合我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建议国家认监委行使监管职能,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等处理决定。

  朝阳法院指出,这一司法建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作出的。

  该条例第9条指出,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同时,该条例第57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应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院向卫生部建议加强监管

  昨天,朝阳法院向卫生部发送了另一份司法建议。

  法院指出,经审查确认,原告李刚作为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产品的消费者之一,以其民事合法权益被侵犯为由,要求卫生部作为共同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故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李刚对卫生部的起诉。但是,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法院发现全国牙防组作为卫生部设立的“非法人型专家咨询性组织”,并不具有对外开展产品检测和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的权力。

  朝阳法院认为,全国牙防组擅自接受乐天公司的委托,对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进行认证并收取费用,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也损害了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威和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基于此,朝阳法院建议卫生部,加强对全国牙防组业务活动的监管,并对牙防组的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新闻背景

  法学博士质疑牙防组认证能力

  去年9月,法学博士李刚在超市购买了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后,发现包装上的牙防组认证已过期。他认为,牙防组不具备对口腔保健品的认证资格。

  随后,李刚将卫生部、全国牙防组、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及超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认证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牙防组应撤下认证标志。

  经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全国牙防组系接受乐天公司的委托进行认证工作,决定采用该认证标志并将产品出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均为乐天公司所作出的,全国牙防组与李刚之间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李刚以消费者权益被侵犯为由要求卫生部承担责任缺乏依据。

  朝阳法院认为,李刚在诉讼请求中,主张对牙防组进行违法认证、卫生部未尽管理义务等,属行政管理范畴,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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