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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3:11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8月22日讯(记者 傅晓峰)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已经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现行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是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我省1995年发布的《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由于制定时间较早,许多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的新情况
、新问题。此次我省出台的《规定》在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预防拖欠工资长效机制和加强工资支付监控管理等方面作了创设性、前瞻性的规定,对促进各类企业、劳资双方工资分配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企业应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此次出台的《规定》为企业工资确定、调整、支付提供了明确、清晰、易于操作的行为规范,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

  企业应当根据工资集体协议或者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更,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

  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

  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

  《规定》指出,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间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企业支付加班工资有了“硬杠杠”

  我省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规定》特别指出,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时,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企业清算财产优先清偿所欠工资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企业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所欠劳动者工资和

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多次欠薪企业要设工资预留账户

  我省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依法查处的发生严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和其他严重违反工资支付制度行为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应急保障制度。对多次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设立工资预留账户,由企业预留部分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用于该企业拖欠工资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建设单位、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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