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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自我维权源于权利无救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3:13 舜网-济南时报

  □孙立忠

  贵州省铜仁市振兴铁合金厂于4年前从铜仁市中心迁到龙田村,从此村民深受其害。无奈之下,村民们决堤放掉了工厂的生产用水。参与放水的杨光华等4位村民被刑拘、逮捕,在看守所羁押半年之久。“在城里是污染,到村里就不算污染了?”从此不敢再反映环保问题的村民们怎么也想不明白(详见今日本报A30版)。

  健康受损害、农作物减产、菜卖不出去,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伸,行为一过激首先被制裁……这些大约正是以龙田村为代表的某些严重污染区域公众生存现状的真实写照。

  从报道来看,村民们放掉工厂的生产用水,实在是万般无奈下的选择。在此之前,他们也是极具理性的,寻求在“正规渠道”解决问题——曾多次向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等职能部门反映,曾多次在厂门口和平抗议——然而总是无用,浓烟依旧滚滚。

  为何总是无用呢?原因很简单,在某些地方领导眼里,排污企业是地方政府的“财神”,是不能“得罪”的。铜仁市振兴铁合金厂是当地第一纳税大户,2005年还被财政奖励75万元,当地政府的爱憎由此可一目了然。如此一来,行政维权自是此路不通,环保局的无所作为、街道办事处的虚与委蛇,实属意料之内、情理之中。行政维权不行,则司法维权怎样?同样不值得期待。要知道,在某些地方,司法也必须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地方党委和政府既然力挺重污染企业,则法院恐怕很难受理对污染企业的诉讼,即便受理了,大约也不会严格依法判决。

  当然,还应该看到的是,在环境健康损害补偿方面,我们的法律并不健全,甚至是一片空白。国家环保总局只是刚刚宣布已在着手制定健康损害补偿机制的法律框架,并拟推动在现有法律中增加与环境健康相关的条款(8月22日《法制日报》)。而在国外,如此严重污染所造成的权益侵害,可能就将面临数千万甚至上亿美元的索赔。法律的缺失,无疑也加大了公众向污染企业维权的难度。

  在权利救济渠道几乎都被堵死的情况下,于是,村民们只有进行原始的民间自我维权。这样的做法在某些人看来自然属于“下策”,但又有谁能告诉村民们什么才是“上策”呢?爆发不被允许,爆发也没有多大用处,难道只能要求他们在沉默中灭亡吗?违法的村民固然应该受到处罚,但该受处罚的绝不止他们。

  严重污染的工厂侵害村民权利在前,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在中,村民“过激”维权在后,同样是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何放水的村民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并被法院判一缓二,而侵害村民权益的工厂却毫发无伤,仍然在大肆排污?为何在环保执法上不作为的环保部门官员、市政府官员不承担失职渎职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吗?这给人以选择性执法的印象:对于弱势者勇于依法制裁,对于强势者却枉法放纵。法律可伸可缩,可软可硬,一切都得看对象而定。

  公众有改造受压迫环境的自由,如果连这种自由都得不到保障,那才是最大的悲哀。公职部门何时不再缺位?公众的维权渠道何时才能畅通无阻?公众的维权成本何时不再高昂?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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