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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热点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3:13 舜网-济南时报

  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

  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资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特别规定,是
必要的。

  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物权法草案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法律委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

  删除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鉴于居住权的适用面非常窄,物权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法律委研究认为,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而且,居住权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

  小区车库车位归属有了新说法

  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指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近年来,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事情时有耳闻。那么,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的主体?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审慎地给出“暂不作规定”的答案。

  未界定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

  有人提出,物权法应该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作出界定。但从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看,最高立法机关显然认为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并未对这个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说不

  一些人曾经建议,物权法草案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对此,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仍然坚持了此前的立场,没有松开“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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