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小区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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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3:39 东方早报 | |||||||||
综合新华社电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正在进行第五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有了新的“说法”。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未约定车位归业主共有
对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归属问题,草案四次审议稿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说,对草案进行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除了车库,还有车位,建议对车位的归属也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车位的问题应当规定,但车位有的是规划内的,有的是占用闲置土地的,有的是占用道路的,应当区别对待。 据此,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业委会能否为诉讼主体未规定 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的主体?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审慎地给出“暂不作规定”的答案。 胡康生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难以承担败诉后的民事责任,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周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