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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私产“闹矛盾” 先保护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4:5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22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第五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制定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立法机关
给出了答案:既强调要“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又强调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关注·物权法草案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一个月之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

  “私产入宪”被认为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重要事件。随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许多人呼吁尽快将保护私有财产的宪法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法律中。

  公产私产 孰先孰后?

  由于物权法与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其制定过程始终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该保护私有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

  但与此同时,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也注意到了另外一种社会现象: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比如,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当地法院联手造假,用伪造的法律文书核销了2亿多元的“不良贷款”,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又比如,因经营失误,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亏损近10亿元,中航油的亏损额更高达5亿多美元,形成巨额亏损。而发生于2004年的“郎顾之争”(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质疑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采取多种手段“套取”国有资产,不久前这场争论的当事人之一顾雏军被捕),更使国有资产流失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物权法最早明年3月通过?

  在这种情形下,通过立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被不法之徒侵吞,成为不少人的热切期待。作为回应,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随后,最高立法机关把这部法律的草案全文向公众公布,以期最大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反馈回来的上万件意见显示: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的修改得到多数人的肯定。

  专家估计,作为中国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律,物权法草案最后需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因此这部法律获得通过的时间不会早于明年3月。

  关注·反洗钱法草案

  涉案公职人员账户 取消监测

  回顾中国近年查处的几起洗钱大案,不难看出,洗钱行为往往与腐败问题紧密相连。在成克杰洗钱案中,成克杰将受贿所得的4109万元,通过香港商人渠道,曲线转入了成克杰指定的账户。

  反洗钱法草案规定,对已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公职人员,由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告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金融机构,对其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监测。在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关注·企业破产法草案

  企业破产 优先保护职工权益

  企业破产了,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等怎么偿还?在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中作出了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将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

  同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还继续审议监督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禁毒法草案等进行首次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新华社)

  释疑·五大关键词

  小区车库车位 归属有新“说法”

  “公共利益”:范围不作具体界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表示,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而且,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在物权法草案立法论证会上,多数专家也认为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定。据此,法律委建议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问题不作具体界定,以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

  “居住权”:有关规定删除

  胡康生表示,法律委研究认为,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适用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而且,居住权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因此,法律委建议删除草案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小区车库”:归属有新“说法”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正在进行第五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有了新的“说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委员会”:能否成诉讼主体未定

  近年来,随着居民维权意识提高,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事情时有耳闻。那么,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的主体?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审慎地给出“暂不作规定”的答案。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仍然说“不”

  一些人曾经建议,物权法草案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对此,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仍然坚持了此前的立场,没有松开“口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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