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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版权费涨价 歌厅无异于“自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5:0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实习记者 项锡丹) 昨日,国家版权局对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每间包房每天收12元)进行公示的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相关娱乐经营场所和广大K歌爱好者均对此表示关切。昨日,就新标准实施中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省新闻版权局版权处处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四川代表处首席代表徐登明。

  “卡拉OK版权收费已有10年历史。”徐登明介绍说,以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按照歌厅营业面积收费,费用是0.12元/平方米,每年全国约收取版权费6000万元。新标准增加了对MV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收费依据也由经营面积改为了包间数量,且各地可根据现状向下适当浮动。音著协和正在筹办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管协”)将成为费用的代收代办方。

  四川的版权费收费标准如何确立?“还得由音著协和音管协拍板”,徐登明解释说,省内各地的费用经代表处汇总后上交协会总部,总部将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将其中不超过20%的部分留作办公经费,并划拨不超过10%的款项回到驻地代表处作为工作开销,其余部分交与著作权所有人。

  针对坊间流传的KTV涨价传闻,徐登明形容说,开歌厅好比中介商,买了别人的东西(版权)再卖给别人(使用权),音乐作品便是歌厅的“劳动工具”。“以前这种工具在出租,现在变成了要用钱买,但这并不能成为涨价的理由。”他认为,歌厅如果真以版权收费为由涨价,无异于“自杀行为”:“消费者心头有杆秤,而且歌厅在管理上省一省,就能开源节流省出这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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