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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容留吸毒者拟最高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5:41 新京报

  禁毒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定歧视吸毒者将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容留吸毒者拟最高罚10万

  

单位容留吸毒者拟最高罚10万

  本报讯 单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将被处以高达10万的罚款。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禁毒法草案,草案中明确规定上述内容。

  依据草案的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将接受治安管理处罚,但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免予处罚。而且,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部署禁毒反洗钱工作;各级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可疑毒品犯罪资金流向。

  草案规定了对容留吸毒者处罚措施。容留他人吸毒个人,未构成犯罪,处10日至15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情节轻微,处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介绍买卖毒品,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若缉毒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走私、贩卖毒品等行为,将被从重处罚。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开办戒毒康复场所,戒毒人员自愿前往生活、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社会各界不得在戒毒人员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有所歧视,否则,一旦造成损失,就将承担赔偿责任。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应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有关课程。

  草案还对娱乐场所,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禁毒工作做出相应的规定,并明确了处罚措施。对于戒毒脱瘾治疗机构,草案也制定了相应的审批和监管要求。

  涉嫌吸毒者可强制尿检

  隔离期内脱逃将强制戒毒

  草案规定,多次注射吸毒、拒绝社会帮教戒毒、在社会帮教期间复吸等四类人,将被送入各省份隔离戒毒所戒毒。但不包括怀孕、正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14周岁以下三类吸毒人员。戒毒期限最长可延至12个月。被隔离戒毒人员如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凡在隔离戒毒期间逃脱者,以及解除隔离戒毒后复吸者,将被强制接受更为严厉的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解除隔离戒毒、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后,戒毒人员3年内,不得脱离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居委会组成的社会帮教机构。

  此外,对于涉嫌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可进行尿样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被检测者如拒绝,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将接受强制检测。解除隔离戒毒、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人员,也应在3年社会帮教期内,定期接受人体生物样本检测。

  火车站未禁毒主管可罚五千

  娱乐场所应定期巡查

  草案将“娱乐场所”单独列出,规定娱乐场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禁毒警示标志,并建立巡查制度,检查场所内聚众吸毒行为。场所从业人员为客人提供吸毒条件,即使不构成犯罪;管理人员未制止、上报公安机关场内吸贩毒行为,都将接受文化、公安机关处罚。

  草案还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容留他人吸毒个人,未构成犯罪,处10日至15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情节轻微,处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单位,罚款额度将达万元至10万元。如若缉毒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走私、贩卖毒品等行为,将被从重处罚。

  此外,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机场、旅店等单位,应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防范措施。否则,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将被处以500———5000元罚款。其范围内发生涉毒行为,未及时报至公安机关,主管人员也将被处500———5000元罚款。

  戒毒药品不得打广告

  开办戒毒治疗业务若未审批可究刑责

  按照规定,所有戒毒脱瘾治疗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用药品、器械、方法,不得打广告;收取费用必须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卫生机关的标准。

  如因医疗机构疏于管理,造成正在戒毒人员变相吸毒,或其擅自离开,而医疗机构没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情节严重者,医疗机构将被停业整顿;医疗机构如向正在戒毒者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直接责任人将被吊销执业证书,处2000元至万元罚款。今后,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必须经过审批,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未构成犯罪,违规机构将被取缔,并处非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反洗钱法草案

  “可疑资金临时冻结不超两日”

  反洗钱法草案删除“对涉案公职人员账户进行监测”

  本报讯 反洗钱法草案曾规定,对已被立案调查的公职人员,其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将受到金融机构的监测。在昨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央行称账户监控难度大

  为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反腐败,反洗钱法草案曾规定,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但是,针对这一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行政监察法已经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在调查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违纪行为时,可以依法查询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侦查机关可以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草案再增加规定对被调查人员的资金往来进行监测,涉及被调查者本人和与其有资金往来的所有单位和人员,范围相当广泛,这样规定需要慎重。

  中国人民银行还提出,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所有资金往来都进行监测,实践中很难操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查询涉案公职人员的账户宜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时通盘研究,本法以不做规定为妥。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删去。

  可疑资金最快48小时解禁

  草案还明确规定,对待可疑资金,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此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反洗钱法草案中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规定,只保留草案“总则”中关于其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规定那些可能存在洗钱风险的非金融机构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是必要的;但考虑到目前在这方面还缺乏实践经验,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先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为妥。

  ■未成年人保护法

  重大突发事件须先救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规定救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昨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在说明中称,这部起草时间近两年、修改32条的法律修订草案规定,在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等原则,民政部等部门应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设救助场所。

  公共场所突发事故应先救未成年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青妇室主任于建伟表示,未成年人的优先实际上是国际上通常讲的儿童优先,基本含义就是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的优先,无论任何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把儿童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草案尽可能把未成年人优先的原则体现出来,予以具体化。比如在社会保障一章中规定,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设救助所

  于建伟表示,对于流浪乞讨等群体的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保护是这次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个重要的出发点之一。

  草案规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

  各地政府根据需要应设立工读学校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并保证办学条件。”

  于建伟表示,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工读学校开始,由于种种原因学校数量萎缩,相当一部分生存相当艰难,管理也跟不上去,很多家长一提工读学校,觉得名称也不太好,就不愿意把自己有问题的孩子送到工读学校里。

  于建伟认为,要进工读学校的学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有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这种行为与犯罪的行为非常接近,像这样的孩子,如果我们没有一套必要的矫治机构会使问题更加严重。本版综合新华社 本报记者 王姝 杨华云 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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