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出婚车 悔得拍大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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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6:15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大连讯(记者李战洲)他人有求于自己,帮还是不帮? 王强对“帮忙”已经心灰意冷了。
几年前,别人结婚,他把自己的轿车借给新郎新娘捧场。没想到,中途出了车祸,伴娘伴郎受伤,两年来他不但官司缠身,还可能损失30万元。 出婚车酿祸伴郎伴娘受伤 “简直后悔死了,当年就不该给朋友出车。”昨日,提到5年前的事,50岁的王强把大腿拍得啪啪响。 2001年11月30日,是瓦房店市某单位职工杨倪和李力的新婚之喜,伴郎王名和伴娘陈艳是新娘杨倪的同事。经王强同意,他雇的司机宋峰开着他的别克车给新人捧场。 当天早上,宋峰驾车拉着伴郎和伴娘行驶时坠入一沟内。经交警认定,司机宋峰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后,经法医鉴定,王名为八级伤残,伴娘陈艳也受伤。同时,王强修车也花掉了13万余元。 一审新人承担责任 2004年,伴郎和伴娘将新郎、新娘、宋峰、王强告到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案由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其中伴郎王名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00908.15元,陈艳也提出了近10万元的赔偿要求。 法院审理认定,新郎新娘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们和王强之间是雇佣关系,因此应该由新郎新娘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名、陈艳为新人做伴郎伴娘,新人是受益人,因此,他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杨倪、李力赔偿原告王名、陈艳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3万余元,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终审新人不承担责任 新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1月,中院作出裁决:撤销瓦房店市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2005年4月,瓦房店市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又作出了判决:被告宋峰、王强赔偿王名各种费用共计69557.55元、陈艳各种费用82139元。 随后,王强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0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改变案由车主一审败诉 2005年8月,王强、宋峰以“借用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新娘杨倪和新郎李力告到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今年6月8日,瓦房店市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强、宋峰的诉讼请求。 王强、宋峰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宋的律师告诉记者,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昨日,伴郎王名在电话里表示,王强已经向他支付了不到3万元的医疗费,现在他的身体状况非常不好,还需要二次手术,他认为就应该由王强和宋峰赔偿损失。 王强告诉记者,宋峰几乎没有赔偿能力,要是法院最终判他败诉,他得赔偿20多万元。加上修车等其他费用,他的经济损失将达到30万元左右。(文中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