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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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7:3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 (记者田雨、邹声文)制定物权法,既要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不是平等主体,对他们的财产不能平等保护。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保护私人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
法律委研究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