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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的三种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7:3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作为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的一部专门性法律,《物权法(草案)》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等作了详细规定。毫无疑问,一旦《物权法》通过并颁布实施,将赋予每位公民一件保护个人私有财产的利器;将激励公民最大限度地创造财富。鉴于此,我们有理由对这部正在孕育中的法律,寄予厚望———她让我们充满期待。

  期待一:《物权法》能够真正让公民保护私有财产的腰杆儿“硬”起来。暴力拆迁、侵犯公民私有空间等事件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公民的私有物权的完整性。尽管在今年修改的宪法中新增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条款,但是,由于专门性法律的缺失,公民在维护私产时几近无计可施,利益受损方只能选择沉默或消极抗争。为此,笔者期待《物权法》能够终止暴力拆迁等等明目张胆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让每位公民都能够手举法律利器,维护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

  期待二:《物权法》能够合理界定合法私产与合法公益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明确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办法。按照传统的观点,私人权益理应给公共利益让路,可在个人合法私产与公有财产同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二者的主次、先后关系似乎就不能再按传统的观点来执行。不容忽视的是,很多侵害合法私有权益的行为,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实施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还有理由要求私权给公益让路?《物权法》必须明确这一问题。

  期待三:《物权法》能够合理界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与灰色收入、非法收入。现实条件下,在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外,还有部分公民持有介于二者之间、来源并非十分清楚的灰色收入。一旦《物权法》颁布实施,将为灰色收入转化为合法收入并寻求法律保护提供可能,这就表示《物权法》在激励公民创造财富的同时,也有可能产生激励部分公民创造灰色收入的副作用。因此,笔者期待《物权法》能够对合法收入与灰色收入作出明确界定,并且要对公民现已掌握的财富来源,做出必要的认证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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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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