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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该不该无偿收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7:3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8月22日讯(记者文刚实习生凌梦梵)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将一闲置多年、已转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无偿收回。该土地的受让方、一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日前将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收回政府行政决定。今天,海南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政府:

  土地多年闲置 收回前已公告

  陵水县政府在答辩中说,1993年,陵水县政府制定了黎安旅游城总体规划,并对外招商,欧洲香港高得利有限公司(下称高得利公司)决定在此投资开发建设列入国家和海南火炬计划的“湾鳄养殖加工”项目。同年4月18日,双方在陵水县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陵水县政府将规划区内的289.4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以50年年限,平均每亩8567元的价格出让给高得利公司,总金额为247.92万元人民币。但高得利公司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后,并没有按合同上约定的项目及动工期限投入资金及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2004年11月7日,政府在媒体上刊登公告称,按照处置闲置建设用地的法规程序,政府决定无偿收回289.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有异议,在30天内可以提出书面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弃权。但高得利公司没有任何动静。2005年1月18日,陵水县政府作出正式决定,收回这些闲置土地。

  陵水县政府认为,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以,他们完全是依法行政。

  公司:

  未看到告知书 政府违约在前

  高得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先生认为,在有效期限内,自己并没有看到海南媒体上刊登的事先告知书,也不知道所购买的土地使用权要被陵水县政府无偿收回了,所以无法向陵水县政府提出申辩和听证申请。陈先生提出,自己的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因而陵水县政府应该在香港当地的媒体或是在海外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己才有可能看到公告,才算是将公告书投递到当事人手中。

  高得利公司在法庭上声称,他们已经前前后后在这块地上花了400多万元,但是陵水县政府却一直没有给他们颁发该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没有兑现当初招商引资的承诺,至今都没有按照黎安旅游城总体规划进行三通一平即路通、水通、电通、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导致他们没有办法进场开发。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里的补充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高得利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陵水县政府做出的关于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要求立即为其颁发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今天,海南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还将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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